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远平,蒋正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3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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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578号案件名称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远平,蒋正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远平;蒋正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3民初3578号 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008221XH。法定代表人:廖正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郗永,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正贵,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毛远平,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物业)与被告蒋正贵、毛远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速达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郗永,被告蒋正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远平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速达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物业服务费合计3343.49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二次供水费合计183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物业费违约金合计687.79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荣昌区“香国御景”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X栋X单元XX房屋(建筑面积为106.7平方米)的产权所有人,系小区的业主之一。重庆拓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将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原告负责管理,并签订书面《拓新香国城·香国御景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同时,业主接房时确认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按1.6元/平方米·月(含日常养护费及电梯费)的标准交纳,公共能源费据实分摊。2018年1月,香国御景业主委员会成立,业委会与原告于2018年7月签订《拓新香国御景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含日常养护费、电梯费及公共能源费)的标准交纳。截至2021年4月,近21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拖欠未交,原告经过多次以多种方式向被告催交,而被告均拒绝交纳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蒋正贵辩称,拒付物管费原因是物业公司提供的卫生服务没有达到合同标准、门禁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小区广告收入未公开,未分配。在2020年3月25日已交纳1983.83元物管费。被告毛远平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蒋正贵、毛远平系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香国御景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106.70平方米,系高层住宅。2018年,香国御景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2018年7月7日,重庆市荣昌区香国御景小区业主大会选聘速达物业对香国御景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拓新·香国御景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1.5元/月·平方米;地面物理层7楼以上(含)二次加压供水设备能源消耗及养护费,由乙方根据业主实际用水量按1.0元/立方米向业主计收。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前10日内履行交纳义务。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月按应交欠费总额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被告蒋正贵、毛远平未交纳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物业服务费及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的二次供水费。被告抗辩2020年3月25日已交纳1983.83元物管费,该款系交纳2019年7月31日前的物管费,结余17.56元。被告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用水起度为329吨,止度为512吨,共计用水183吨。原告多次在重庆市荣昌区香国御景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入户门张贴《物业服务缴费通知单》,并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告送达律师函,要求被告交纳所欠相应时间段的物业服务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拓新香国城·香国御景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拓新·香国御景物业服务合同》、户室详细情况、催缴照片、物业服务资料、交款记录、收款单据以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香国御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速达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被告抗辩物业公司提供的卫生服务没有达到合同标准、门禁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小区广告收入未公开、也未分配。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照片仅是对某一时刻小区环境的反映,不能达到原告提供的卫生服务未达到合同标准的证明目的;对于门禁系统,安装责任主体应为开发商,但物业公司应负责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沟通联系,在被告门禁系统无法使用,原告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曾就该问题与开发商沟通解决;对于小区广告收入,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作为建筑物的共有权人,对于涉及建筑物共有权利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虽然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有信息公开义务,但与业主交纳物业费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被告房屋建筑面积106.70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欠费时间为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共计21个月),因原告最后一次书面向被告催收物管费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被告应交纳的费用如下: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按1.5元/月·平方米计算。被告房屋建筑面积106.70平方米,物业服务费为3361.05元,抵扣被告结余的物管费17.56元,还应交纳物业服务费3343.49元;二次供水费,被告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共计用水183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根据业主实际用水量按1.0元/立方米计收,故被告应当缴纳二次供水费为183元。前述费用合计3526.49元。对于违约金,因原告未就被告门禁系统问题协助被告与开发商沟通及时解决,且未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并非恶意拖欠物管费,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687.79元,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被告所欠物业费用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发生,从民法典实施前一直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正贵、毛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二次供水费合计3526.49元;二、驳回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蒋正贵、毛远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正贵、毛远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蒋正贵、毛远平直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周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小玲书 记 员 陈小玉-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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