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然木乃买提、阿巴拜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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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074号案件名称
克然木乃买提、阿巴拜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克然木乃买提;阿巴拜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克然木乃买提,男,1958年06月01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执行人:阿巴拜克,男,1964年07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克然木乃买提申请执行阿巴拜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据(2021)新2801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000.00元,执行费575.00元。 本院在执行克然木乃买提与阿巴拜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员依法对被执行人阿巴拜克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阿巴拜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土地、房产信息,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案件款4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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