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亮、徐家军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保1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保171号案件名称
李志亮、徐家军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志亮;徐家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保171号申请人:李志亮,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徐家军,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李志亮与被申请人徐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55068.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梁洪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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