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曹鹏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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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26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曹鹏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曹鹏;黄伟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2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2001、2201、2203、2301、2302、2303室。负责人:王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玲,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鹏,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第三人:黄伟,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曹鹏及第三人黄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星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海清书 记 员 贺 萍校对人:张海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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