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浩与丁德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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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058号案件名称
王志浩与丁德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志浩;丁德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058号申请人:王志浩,男,汉族,1998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丁德阳,男,汉族,1998年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王志浩与被申请人丁德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浩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德阳的财产在价值65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王志浩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险金额为6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德阳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王志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芯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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