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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曹占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1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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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11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曹占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曹占辉;梁继峰;李华英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1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东398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慧,院长。被执行人:曹占辉,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梁继峰,曾用名梁栋,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生,住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李华英,女,汉族,1997年1月13日生,住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曹占辉、梁继峰、李华英罚金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豫071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强制措施如下: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9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占辉、梁继峰、李华英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梁继峰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曹占辉已将罚金160000万缴纳,被执行人李华英已将罚金10000元缴纳;无证券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梁继峰名下无车辆信息;4、经查询被执行人梁继峰名下无房产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9将被执行人梁继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荆冰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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