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海燕与胡清华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9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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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904号之二案件名称
肖海燕与胡清华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肖海燕;胡清华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9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海燕,女,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胡清华,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肖海燕与被执行人胡清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7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胡清华给付肖海燕服装加工费160616元,分期履行: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自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6月份,每月25日前给付8000元;自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每月25日前给付15000元;2021年12月25日前给付剩余款项。如有一期未履行或逾期履行,自逾期之日起,肖海燕有权就胡清华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其他再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755元、保全费1370元由胡清华负担(此款肖海燕已垫付,由胡清华履行上述第一项中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给付肖海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海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由吕祝华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变更后申请执行标的为:加工费126616元,案件受理费1755元,保全费1370元,执行费1799.24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因未签收,后公告送达,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个银行,有在先冻结信息,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等信息。3.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胡清华名下银行账户10个、网络资金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均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清华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5.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清华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6.至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经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胡清华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执行位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胡清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9.已与本案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执行进程,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有在先冻结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0个、网络资金账户1个,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7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亚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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