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红豆呢绒织造有限公司、无锡恒阳纺织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60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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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608号之二案件名称
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红豆呢绒织造有限公司、无锡恒阳纺织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红豆呢绒织造有限公司;无锡恒阳纺织有限公司;夏文武;张丹山;蒋一倩;王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6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1445134L,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59号D座。法定代表人:刘平。被执行人:江阴市红豆呢绒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29105M,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长兴路7号。法定代表人:夏文武。被执行人:无锡恒阳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1441720Y,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丹山。被执行人:夏文武,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张丹山,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蒋一倩,女,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王健,女,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元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红豆呢绒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公司)、无锡恒阳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公司)、夏文武、张丹山、蒋一倩、王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恒阳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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