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新军、刘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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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827号案件名称
潘新军、刘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潘新军;刘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潘新军,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岳阳县。委托代理人:谢志祥,岳阳楼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争,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岳阳县。申请执行人潘新军与被执行人刘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湘062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新军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刘争15个银行开户信息,查询到其中的4个账户上有少量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查询到财付通有少量款项,本院以冻结;有车辆登记信息无法实际控制,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争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8月5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刘争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8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被执行人刘争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57,000元,均未执行到位,除上述部分财产外,目前另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梦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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