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高平、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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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646号案件名称
曹高平、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曹高平;刘春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646号 原告:刘春玲。被告:曹高平。原告刘春玲与被告曹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刘春玲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春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书 记 员 罗雨晨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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