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高平、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6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646号
  • 案件名称

    曹高平、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曹高平;刘春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646号 原告:刘春玲。被告:曹高平。原告刘春玲与被告曹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刘春玲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春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书   记  员    罗雨晨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