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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利云、夏献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11执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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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执345号
  • 案件名称

    朱利云、夏献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朱利云;夏献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1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朱利云,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夏献华,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利云与被执行人夏献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利云与被执行人夏献华于2021年9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利云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11执34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有效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路林盟代理书记员  禹检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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