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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柱、丹东市森大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异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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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异101号
  • 案件名称

    刘福柱、丹东市森大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福柱;丹东市森大食品有限公司;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异101号异议人(案外人):刘福柱,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顺市东洲区。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森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城隍庙小区15号楼309室。法定代表人:张美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赤,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新江村。法定代表人:姜长利,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森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森大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龙禧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福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东港市人民法院(2018)辽0681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信息、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书、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施工装修项目、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暂停租赁合同书、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章程、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案外人刘福柱称,2018年3月28日,异议人租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并进行了投资、修复及增加其他物品。但由于2019年11月龙禧公司要将该公司租赁给当时的东港金明贸易有限公司,因此龙禧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长利与案外人协商,要求案外人暂停与龙禧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以便于将龙禧公司工厂租赁给现在注册为众远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并确认案外人所投入和应得的资金为135万元,并在合同中同意给予确认和返还,同时还约定每年将租金80万元中的20万元给异议人作为补偿,现已支付第一年补偿金20万元。现在东港法院正在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评估、拍卖,使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也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特别是被执行人抵押给东港商业银行的抵押物大部分灭失、损毁,现有的都是由案外人维修和新增加的资产,即案外人维修新换和新增加的各类资产都在抵押物中,故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并将案外人投资到抵押物里和抵押物外的资产给予分离,使案外人的投资款能得到偿还。申请执行人森大公司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裁定驳回。1、(2020)辽0681执恢771、7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财产均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非异议人所有,该执行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异议人的权利。2、本案抵押在前,租赁在后,按照法律规定,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处置应该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对申请执行人产生约束。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就对租赁物的投入、修复、改造等行为达成补偿合意,双方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虽无权就查封财产主张权利,但可另案向被执行人主张。3、异议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抵押物进行了维修,并使抵押物增值。4、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为被执行人与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异议人为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进行投入,也是该公司的投入,而非异议人的个人投入,故异议人并非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龙禧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森大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禧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辽0681执恢771、7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对被执行人交接给东港众远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设备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厂区内的前后门卫室、锅炉房、配电室、污水处理站、简易库房、包材库、无害化处理间等予以查封。2018年3月28日,龙禧公司与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载明:将工厂部分使用权租赁给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并约定租期为五年,如因不可抗力需立即收回租赁物,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应无条件将租赁物返还龙禧公司。2019年11月5日,双方签订暂停租赁合同书,载明:一、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将与龙禧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暂停三年,暂停期间允许龙禧公司将全部工厂租赁物租赁给东港金明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以租赁后正式注册的名称为准)。二、龙禧公司认可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在租赁期间对房屋、厂房及租赁物的各项投入,共计95万元。三、为补偿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不能生产的损失及投入的95万元的利息损失,龙禧公司同意将每年租金的20万元(三年共计60万元)支付给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上龙禧公司应付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款项共计155万元。现已给付一年租金20万元。2021年6月25日,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曹连友,股东由刘福柱变更为曹连友、邵德福、孙斌。本院认为,异议人刘福柱对本院作出的(2020)辽0681执恢771、7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交接给东港众远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设备及被执行人厂区内的前后门卫室、锅炉房、配电室、污水处理站、简易库房、包材库、无害化处理间等提出案外人异议,为此,异议人向本院提供了龙禧公司与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暂停租赁合同书,上述二份合同载明了双方约定租赁厂房、暂停租赁厂房以及龙禧公司对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予以补偿的相关事宜。二份合同的签订主体均为龙禧公司与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且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25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曹连友,异议人作为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依据该合同对本案提出执行异议没有事实根据。且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对租赁物的投资及修复并不能改变该财产的物权归属,异议人提交的暂停租赁合同书中龙禧公司与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已对补偿方式予以明确,即由龙禧公司给付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补偿款共计155万元(现已给付20万元),故东港佰芝祥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对租赁物投入的物权已变更为要求龙禧公司给付补偿款的债权,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查封的财产归其所有,即本院查封的设施设备及资产仍为被执行人所有。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福柱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景强人民陪审员  唐笑宁人民陪审员  邹金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林国庆书 记 员  潘晓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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