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与小明网络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8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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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8893号案件名称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与小明网络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博闻;小明网络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拍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8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博闻,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辉,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市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明网络科技(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A2、A3、A4号楼22层2211室。法定代表人:黄怀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华,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博闻、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明网络科技(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明网络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7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杨博闻于2020年3月19日在淘宝网(taobao.com)阿里拍卖平台交纳保证金3000元后,于2020年3月20日在该拍卖平台以12800元价格从小明网络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小明奢饰品拍卖店”拍得案涉手表,杨博闻依约支付价款后,小明网络公司未依约交付案涉手表,当事人因此成讼。本案中,杨博闻所提交《民事起诉状》载明其除支付违约金外的另一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小明网络公司、淘宝公司连带向杨博闻交付型号为116613LB-0003劳力士潜航者系列九成五新的手表一块”;2020年8月20日,杨博闻申请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小明网络公司、淘宝公司连带向杨博闻赔偿不能交付型号为116613LB-0003劳力士潜航者系列九成五新手表造成的损失127300元”。在本案诉讼中,小明网络公司述称因货主不同意交货,故无法交付案涉手表。经法庭询问,杨博闻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亦不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于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即合同双方仍存在依照约定请求相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权利及可能性,此与杨博闻在本案诉讼中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相互矛盾。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并由当事人进一步明确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认定和处理。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杨博闻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7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博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施 忆审 判 员 蒋春燕审 判 员 朱 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靖元书 记 员 赵鸿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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