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彬良、深圳市行动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10执45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执4510号案件名称
裴彬良、深圳市行动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裴彬良;深圳市行动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10执4510号申请执行人:裴彬良,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贺泰元,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行动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兰金六路1号西门金荔科技工业园厂房水电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9660R。法定代表人:黄俊锡。关于申请执行人裴彬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行动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951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工资16260元、律师费237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向本案执行款专款账户汇付本案案款合计18940.94元。本院依法扣缴本案执行费180元后将剩余款项18760.94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账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也已足额交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锋审判员 伍晓东审判员 简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楚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房千晶、史凤龙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560号 下一篇 常州市金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爱群、江桂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苏0402执1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