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军、张锋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6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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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26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军、张锋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常军;张锋刚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军,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张锋刚,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常军与被执行人张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2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祖义审判员娄俊伟审判员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菲罗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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