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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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121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高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抚顺市新抚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辽宁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1、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管委会与王凤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管委会认定有产权房屋面积47m²,王凤良应得房屋补偿及各种附着物补偿款共计81062.60元,并注明:动迁两代人,可以分2户,享受政策优惠面积5m²×850元/㎡=4250,3㎡扩大面积款2100/㎡=6300元,扣除优惠面积款4250元,实得76812.60元。动迁后2009年11月份,得到两处回迁安置房屋,一处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建筑面积56.32㎡,由被继承人王凤良生前与被上诉人高某居住,另一处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建筑面积67.98m²,由上诉人王某2居住。经本院二审调取证据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管委会拆迁王凤良房屋产权证面积为112平方米,由该被拆迁的112平方米房屋回迁安置的两处房屋,鉴于案件出现新证据,事实发生变化导致被继承人王凤良的遗产亦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1、王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 强审判员 王冬雨审判员 黄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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