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袁新文与杨自权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2财保2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财保266号
  • 案件名称

    袁新文与杨自权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袁新文;杨自权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财保266号申请人袁新文,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杨自权,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袁新文与被申请人杨自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新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杨自权名下车牌号为湘K×××××货车,申请人袁新文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新文因发生交通事故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自权名下的湘K×××××轻型普通货车至新化县跑马岭停车场。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袁新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袁桂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欧阳昭代理书记员  刘盛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