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峰、李正根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3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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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3163号案件名称
赖峰、李正根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赖峰;李正根;李欣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3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峰,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男,住湖南省平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欣,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男,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李正根,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男,住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赖峰因与被上诉人李欣欣及原审被告李正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6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受本院委托,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赖峰送达《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上诉人拒收该邮件。2020年4月29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又通过手机短信通知上诉人赖峰缴纳上诉费用,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赖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陈玉香审判员 王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蔡 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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