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华、张振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异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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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异85号案件名称
李艳华、张振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艳华;张振杰;祝利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异85号案外人:祝利娟,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李艳华,女,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振杰,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华与被执行人张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祝利娟对本院执行张振杰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号地面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涉案不动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张振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以(2021)皖1602执3455号执行裁定,查封张振杰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号地面建筑两处,每处三间房屋。祝利娟与被执行人张振杰于1994年1月24日结婚,2013年5月20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不动产归祝利娟所有,被执行人张振杰与申请人李艳华的的借贷关系发生在2016年4月15日。本院认为,张振杰与祝利娟于2013年5月20日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祝利娟所有,被执行人张振杰与申请执行人李艳华的借贷关系分别发生在2016年4月15日。从时间上看,张振杰将房产协议给祝利娟所有时,没有逃避该笔债务之嫌。为此,案外人异议理由依法能够成立,涉案房产可以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张振杰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号地面建筑两处,每处三间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范心正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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