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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玉雁、李振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4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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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4829号
  • 案件名称

    劳玉雁、李振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劳玉雁;李振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4829号原告:劳玉雁,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超,广东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淑玲,广东艾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振英,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原告劳玉雁与被告李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劳玉雁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劳玉雁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玉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4元,由原告劳玉雁负担。审 判 员 何永添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卢 恩书 记 员 张芷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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