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玉雁、李振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4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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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4829号案件名称
劳玉雁、李振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劳玉雁;李振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4829号原告:劳玉雁,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超,广东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淑玲,广东艾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振英,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原告劳玉雁与被告李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劳玉雁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劳玉雁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玉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4元,由原告劳玉雁负担。审 判 员 何永添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卢 恩书 记 员 张芷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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