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俞巍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执4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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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执4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俞巍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俞巍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执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韩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阿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俞巍,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裁网字【2019】162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执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一帆 审判员虞伟 审判员赵士明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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