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家波、东莞市晶富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104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10491号案件名称
蔡家波、东莞市晶富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蔡家波;东莞市晶富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10491号申请执行人:蔡家波,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韩晓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琪,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晶富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福基工业园厂房A2栋1楼。法定代表人:廖素萍。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2021)粤19民终788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6月24日。三、执行内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蔡家波要求被执行人东莞市晶富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6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3元(暂计),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个人经查已不在住所地内经营。(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廖素萍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3执104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柏成审判员 王健麟审判员 何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裕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俞巍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执447号之一 下一篇 雷某、黄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3执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