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大育,梁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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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562号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大育,梁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大育;梁中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562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董事长。被告:梁中华,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陶大育,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中华、陶大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竹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马智林书 记 员 杨 娇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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