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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阳翠、李佳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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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473号
  • 案件名称

    谢阳翠、李佳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谢阳翠;李佳;尤本庆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473号移送部门: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阳翠,女,白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羁押在河南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李佳,女,汉族,2002年4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羁押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被执行人:尤本庆,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开发区万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羁押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本院在执行谢阳翠、李佳、尤本庆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6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阳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二、被告人李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三、被告人尤本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四、被告人谢阳翠、李佳、尤本庆共同退赔被害人卢志安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李佳退赔被害人卢志安、卢现伟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四十元。(退赔款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日退赔完毕。)因被告谢阳翠、李佳、尤本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谢阳翠、李佳、尤本庆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阳翠、李佳、尤本庆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至今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管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车辆信息。1、经查,被执行人李佳名下有银行存款177.9元,已划拨至本院并已转入罚没款专用账户。2、经查,被执行人尤本庆名下有银行存款354元,已划拨至本院并已转入罚没款专用账户。3、经查,被执行人谢阳翠、李佳、尤本庆名下无房产。3、经查,被执行人谢阳翠、李佳、尤本庆名下无车辆。4、经查,被执行人谢阳翠、李佳、尤本庆名下无公积金。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阳翠、李佳、尤本庆发布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谢阳翠、李佳、尤本庆负有继续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及向本院履行罚金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牛晓燕书 记 员 李 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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