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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嵩、邓启姣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422执5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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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422执57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林文嵩、邓启姣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林文嵩;邓启姣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422执5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文嵩,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执行人:邓启姣,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申请执行人江建国与被执行人邓启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2020)桂142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启姣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建国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邓启姣代广西川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5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8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林文嵩向我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要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江国建变更为林文嵩。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桂1422执5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林文嵩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启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0)桂142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邓启姣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邓启姣所在地村委会调查其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启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邓启姣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消费限制,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启姣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林文嵩,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邓启姣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文嵩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启姣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林文嵩尚未实现的债为32560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6184元、执行费4784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邓启姣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嵩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启姣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林文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邓启姣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林文嵩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文嵩发现被执行人邓启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荣海审 判 员 农 力审 判 员 马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陆飞宇书 记 员 卢福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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