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6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601号案件名称
李昌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昌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60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李昌根:关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昌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财保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解除李昌根名下银行(北部湾、建行、微信账户)存款34279.74元的冻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财保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林文嵩、邓启姣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422执579号之二 下一篇 王伟南、孙志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