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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建军与塔布斯斯马胡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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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12号
  • 案件名称

    巩建军与塔布斯斯马胡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巩建军与塔布斯斯马胡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12号被申请人:塔布斯斯马胡力,男,1982年6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巩建军与塔布斯斯马胡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塔布斯斯马胡力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塔布斯斯马胡力在银行存款10,000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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