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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周文邦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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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59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周文邦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周文邦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5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1号。负责人:马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锦芳,女,系该行职员。被告:周文邦,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站前支行诉被告周文邦信用卡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02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02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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