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新发日用品有限公司等徐发良、陈林仙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49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498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新发日用品有限公司等徐发良、陈林仙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新发日用品有限公司;徐发良;陈林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2813B。 法定代表人:洪辉发。 被执行人:衢州新发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046081026。 法定代表人:徐发良。 被执行人:徐发良,男,1960年03月1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林仙,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衢州新发日用品有限公司、徐发良、陈林仙(2021)浙0803执1498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1498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舒景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