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鑫阳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天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25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258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阴市鑫阳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天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鑫阳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天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258号之二申请人:江阴市鑫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法定代表人:陈和兴。被申请人:张家港天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法定代表人:周桂昌。申请人江阴市鑫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天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11258号民事裁定,冻结张家港天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江阴市鑫阳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申请解冻对张家港天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万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家港天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杰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顾钰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