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永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3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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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3978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永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永刚;顾晓慈;于朋飞;霍云鹤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3978号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9号1—5层1号。法定代表人:岳兴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莉,系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永刚,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顾晓慈,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第三人:于朋飞,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第三人:霍云鹤,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永刚、顾晓慈、第三人于朋飞、霍云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应予退还7272元。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美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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