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大连碳水化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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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507号案件名称
王建军、大连碳水化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建军;大连碳水化合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07号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碳水化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祥溢园1号3单元8层2号。法定代表人:陈丹。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大连碳水化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殿文书 记 员 江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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