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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增祥、钱生亚等过幼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8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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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88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钱增祥、钱生亚等过幼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钱增祥;钱生亚;过幼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8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钱增祥,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钱生亚,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过幼萍,女,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钱增祥与被执行人钱生亚、过幼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增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钱生亚、过幼萍支付申请执行人钱增祥借款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钱生亚、过幼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钱生亚、过幼萍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钱生亚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钱生亚名下有车牌号×××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并向其发出车辆交付通知书,但并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钱生亚名下有不动产、有价证券、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过幼萍已向申请执行人钱增祥支付执行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自愿免除被执行人过幼萍剩余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过幼萍的执行。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50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钱生亚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及限制出入境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钱增祥,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钱生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8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姜敏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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