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广信、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803执3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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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03执3404号案件名称
朱广信、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广信;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803执3404号申请执行人:朱广信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朱广信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期限内已将146.49元汇入本院银行账户,主动履行(2021)粤18民终20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46.49元的义务。本院已将146.49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803执3404号申请执行人:朱广信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朱广信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期限内已将146.49元汇入本院银行账户,主动履行(2021)粤18民终20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46.49元的义务。本院已将146.49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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