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永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1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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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1099号案件名称
贺永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贺永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1099号申请执行人:贺永国,男性,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普兰店区。被执行人:邹德辉,男性,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贺永国与邹德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2961.00元及利息,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德辉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永国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全部执行款执行到位,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长 赵山青执行员 王宇航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铭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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