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清、涡阳县众意运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0)皖1621民初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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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皖1621民初5145号案件名称
张德清、涡阳县众意运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德清;涡阳县众意运输有限公司;华兵;华云廷;昝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21民初5145号原告:张德清,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涡阳县众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镇老子牛南88米华侨医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TD8UD7E,法定代表人:刘怀建。被告:华兵,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华云廷,男,汉族,1971年10月16曰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第三人:昝金,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张德清与被告涡阳县众意运输有限公司、华兵、华云廷、第三人昝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皖1621财保1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华兵名下的位于涡阳县房产(证号:皖(2020)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XX8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担保人张德清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证号:合瑶××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现本案已调解结案,且被告华兵已按照调解书约定内容履行完毕,原告张德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依据本院(2020)皖1621财保1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华兵名下的位于涡阳县房产(证号:皖(2020)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XX80号)的查封;二、解除依据本院(2020)皖1621财保169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张德清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证号:合瑶××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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