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廷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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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459号案件名称
罗廷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廷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45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负责人:牛青松,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武,男,系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罗廷立,身份及住址信息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与被告罗廷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龚新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曼 书 记 员 邹梓璇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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