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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顺帮、涂宗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4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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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4228号
  • 案件名称

    冯顺帮、涂宗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冯顺帮;涂宗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4228号申请执行人:冯顺帮,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被执行人:涂宗永,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申请执行人冯顺帮依据本院(2021)黔038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宗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涂宗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冯顺帮案款82000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冯顺帮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顺帮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382执422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卢 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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