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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首营业部、梁新其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3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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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329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首营业部、梁新其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首营业部;梁新其;周仟平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3299号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首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龙泉花苑2栋1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QJGW765。负责人:陈超,该营业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辰,男,1985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首营业部职员,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梁新其,男,苗族,1993年3月28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被告:周仟平,男,苗族,1996年1月15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首营业部与被告梁新其、周仟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首营业部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首营业部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首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88元,减半收取计352.44元,由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首营业部负担。审 判 员  蒋卫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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