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四海、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7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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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7008号案件名称
郑四海、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四海;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7008号原告:汉中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19。法定代表人:李树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忠志,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四海,生于1972年10月13日,汉族,住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四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郑四海已交清物业费,现原告汉中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中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琴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郭燕妮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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