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杰海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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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671号案件名称
郝杰海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郝杰海;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0671号 原告:郝杰海,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21937K。法定代表人:冉兵,总经理。原告郝杰海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郝杰海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郝杰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杰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杰海负担。 审 判 员 施竹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马智林书 记 员 杨 娇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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