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民、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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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210号案件名称
冯建民、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冯建民;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210号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锐(董事长)公司住所:洛川县XX街XX段。委托代理人:杨世宏,系该公司风险部副经理。 被告:冯建民,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查,被告冯建民长期不在家、无法联系,应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在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陈 晓 莉 人民陪审员 贾 文 锋 人民陪审员 陈 启 民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飞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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