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农业农村局、湘潭县永恒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5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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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557号之一案件名称
湘潭县农业农村局、湘潭县永恒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湘潭县农业农村局;湘潭县永恒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银杏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被执行人:湘潭县永恒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永兴南路5号。本院在执行湘潭县农业农村局与湘潭县永恒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321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湘潭县永恒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湘潭县永恒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湘潭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且已抵押,因执行期限,暂无法处置。同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李金煜审判员 谭琪弋审判员 唐荷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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