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8民初3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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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8民初3611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8民初3611号原告:李某某,住本县流曲镇。被告:常某某,住本县到贤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惠汉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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