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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8民初3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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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8民初361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8民初3611号原告:李某某,住本县流曲镇。被告:常某某,住本县到贤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惠汉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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