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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海县支行、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屠友金、李安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恢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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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执恢27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海县支行、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屠友金、李安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海县支行;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屠友金;李安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恢2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海县支行,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8449523275。 法定代表人:卢明。 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南路252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7211243X。 法定代表人:赵永庭。 被执行人:屠友金,男,1948年02月02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安华,女,1959年0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屠友金、李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400000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但未履行。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本院对银行存款进行了轮候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已拍卖被执行人屠友金、李安华名下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上东国际小区22幢3号709室及宁海县跃龙街道华山花园19幢504室的房地产,成交价格分别为1900000元及1560000元,合计3460000元,本案可分配到128895.0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4.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波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在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的宁海县老年公寓和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宁波临床研究中心的二个项目的款项,上述两工程未完工且未结算,暂未扣划。 5.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屠友金,经询问其与被执行人李安华为夫妻关系,皆为浙江农林大学职工,两被执行人退休金已被本院冻结。 6.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进行执转破审查。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查询回执、查封、拍卖裁定、分配方案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128895.0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26执恢2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琴琴 审判员朱黎明 审判员葛昊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刘一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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