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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际辉、秦汉新城梦田化妆品店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7民初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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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民初2416号
  • 案件名称

    张际辉、秦汉新城梦田化妆品店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际辉;秦汉新城梦田化妆品店;荣虎
  • 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7民初2416号原告:张际辉,男,199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秦汉新城梦田化妆品店,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办盘龙建材城B区13-20。经营者:孟田田。被告:荣虎,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际辉与被告秦汉新城梦田化妆品店、荣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际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际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际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际辉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玉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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