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际辉、秦汉新城梦田化妆品店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7民初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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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民初2416号案件名称
张际辉、秦汉新城梦田化妆品店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际辉;秦汉新城梦田化妆品店;荣虎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7民初2416号原告:张际辉,男,199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秦汉新城梦田化妆品店,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办盘龙建材城B区13-20。经营者:孟田田。被告:荣虎,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际辉与被告秦汉新城梦田化妆品店、荣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际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际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际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际辉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玉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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