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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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2113号案件名称
李晓东、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晓东;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9民初2113号 原告: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证:916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法定代表人:雷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晓东,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住该处。 原告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经私下协商已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洛川县长兴顺同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孝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刚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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