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某某菌业、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6民初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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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民初1955号案件名称
东宁市某某菌业、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东宁市某某菌业;冷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6民初1955号原告:东宁市某某菌业,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计委家属楼门市,经营者胡某某,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计委家属楼门市。被告:冷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住黑龙江省东宁市。原告东宁市某某菌业与被告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东宁市某某菌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宁市某某菌业以与被告冷某某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宁市某某菌业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东宁市某某菌业负担。审 判 员 解本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葛生磊书 记 员 丁 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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