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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梁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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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18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同梁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同梁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184号原告:上海同梁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栋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进杰,男。被告: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经文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梁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梁果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程序,撤诉结案,诉讼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冬娟书记员  金宇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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