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艺诚、陈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3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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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365号之二案件名称
谢艺诚、陈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谢艺诚;陈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36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谢艺诚,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申请人:陈琼,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谢艺诚与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93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对陈琼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42的账户存款130000元(实际冻结881.1元)予以冻结。现谢艺诚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琼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42的账户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 园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 雅 芳书 记 员 陈雅芳(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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